“光靓研究”介绍

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光靓研究·职务犯罪编(218)

行贿罪的法律分析:从构成要件到量刑辩护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贿赂始终是刑事司法重点打击的对象。行贿罪作为商业贿赂的核心罪名之一,其法律边界与司法认定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合规与个人刑事风险。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及反腐政策的纵深推进,行贿罪的追责力度持续强化,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本文立足《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典型案例与实务争议,从法条规定、刑罚梯度、量刑规则及辩护要点四个维度,解析行贿罪的核心要件与刑事风险防控路径,为厘清合法商业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提供实务参考。

一、行贿罪名的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的刑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行贿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特殊情况: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刑事辩护要点

1.区分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罪。

从犯罪行为、目的、利益取得后果等方面判断犯罪主体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行贿罪无行贿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档刑罚。

参考案例:

2018年至2024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区域销售经理、副总经理期间,在某某公司1实际控制人陈某1(另案处理)的授意或同意下,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维持及增加公司代理的血透仪、相关备品备件及耗材等产品的销量,向某某医院、某某大学医学院附属某某医院等医院业务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及设备采购部门的袁某1、陈某2、陈某3等人请托,并以学术赞助、科室建设、年节慰问等名义给予相关人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6.22万元。2024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后于同年4月3日被虹口区监察委留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退缴涉案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及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判决:一、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杨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涉案赃款予以没收。

2.行贿罪的构罪要件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送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

(1)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结下来,“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中能够找到不正当依据的利益,另一类是发生在竞争性活动中的不公平利益(如招投标活动)。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履职,以期获取利益。

(2)相反,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而给付财物,收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职行为,没有影响国家的正常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就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不构成行贿罪。

比如,行为人为了不受某干部刁难而给予其财物,仅仅是为了促使其正常履职,就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节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如何认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曹静静)

(3)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典型案例:何某燕,个体工商户,挂靠某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到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六采区矿建工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为了顺利结算工程

通过合法方式承揽了工程,因受贿人故意不积极履行结算工程款职责或设置障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相对人索要财物,迫使相对人送予财物而结算工程款的,相对人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结算的工程款亦不属于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但是,如果受贿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相对人索要财物的同时,帮助相对人支付了不符合条件的工程款或者优先支付了工程款,且相对人对此知情,则应当认定构成行贿罪。(节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为结算工程款而送予财物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赵志永)

3.其他注意细节

在判断造成经济损失的金额以及追缴范围时,注意区分合法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事先是否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未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是否存在立功、坦白情形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合作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武汉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发展与规划工作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江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政协武汉市江汉区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江汉区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委员

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

武汉仲裁与调解促进会调解员

江汉区“八五”普法讲师团讲师

楚商联合会理事

广西师范大学湖北校友会执行会长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校友会会长

江汉区慈善会个人理事

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部分合作单位:

武汉市江汉区总工会

武汉市江汉区商务局

湖北既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中核协和质子(武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中电科长江数据有限公司

中交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服务供应商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天勤能源有限公司

湖北安联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南药新达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楚商联合会(理事单位)

湖北人福长江医药有限公司

广东腾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碧桂园集团)

武汉库玛品牌服饰交易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三新材料孵化器有限公司(国家级科技孵化园区)

湖北威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V9 假日连锁酒店)

武汉李氏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名发世家专业美发连锁发展集团

宜城市佳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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