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力度持续加强。非法经营罪作为刑法中维护经济管理秩序的重要罪名,其适用场景从传统的烟草、食盐专营领域,逐步扩展到金融、医疗、出版、互联网等新兴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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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定义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国家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刑法》第225条保护的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具体表现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制度(如烟草、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如药品、危险化学品)、特定资质准入制度(如证券期货、支付结算)。
2.客观要件: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
特许经营类: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
文件伪造类: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批文
非法金融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非法经营证券期货
网络服务类:擅自提供VPN翻墙服务、非法经营网络游戏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3.主体要件:双重可能性
既可以是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体。此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可能面临双重责任追究。
4.主观要件: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明知国家存在特许经营规定(如曾申请许可证被驳回);预见行为可能造成的市场秩序破坏后果(如经营非法期货平台导致投资者损失);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如使用虚假证件持续经营)。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基础量刑:5年以下
•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加重情节:5年以上
• 个人数额500万以上或违法所得100万以上
• 单位数额2500万以上或违法所得500万以上
• 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
• 引发群体性事件
罚金刑适用规则
• 采取”必并制”原则,罚金数额为违法所得1-5倍。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要点
1.未违反国家规定之辩
重点论证涉案行为未突破”国家规定”层级效力。刑法第225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特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层级的规定。若指控依据仅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例如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则不具备构罪前提要件。
例如经营行为仅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行政法规)但未触犯更高层级的《电信条例》相关禁止性规定时,应排除刑事违法性。
2.未实施法定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之辩
(1)非专营专卖物品经营:若涉案商品未被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烟草专卖法》等特别法列为专营专卖物品,不适用刑法第225条第1项;
(2)非限制买卖文件:普通商业资质文件不属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支付结算许可文件范畴;
(3)非法资金支付结算行为需符合《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虚构支付场景””公转私套现”等特定行为特征;
(4)兜底条款适用必须符合《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需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的要求。
3.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辩
通过量化标准阻断刑事转化:
(1)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30万元基准线;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且无《关于办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二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情节;
(3)经营数量未达司法解释具体量化标准,如非法经营出版物5000册以下或音像制品500张以下;
(4)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市场秩序实质混乱,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首违不罚”精神。
4.无证无照经营性质之辩
着重区分一般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
(1)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但书条款,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等便民经营行为,即使未办理证照亦不构成犯罪;
(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服务,属于《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的行政监管范畴;
(3)仅超出营业执照核准范围经营非特许项目,应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理。
5.事实认定之无罪推定适用
针对指控事实构建合理怀疑:
(1)经营主体混同抗辩:实际经营者与涉案人员存在身份分离,如挂名法定代表人不知情;
(2)经营数额核算异议:剔除刷单交易、未完成订单等虚增金额;
(3)主观故意排除:提供加盟合同、行业资质申请记录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合法经营期待;
(4)因果关系阻断:证明市场价格波动系市场供需变化导致,与涉案经营行为无直接关联。
6.证据规则之无罪推定适用
(1)取证程序违法排除:电子数据未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进行哈希值校验;
(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无效:检材来源不清或采用”推算”方式确定经营数额;
(3)言词证据矛盾: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在关键事实节点存在重大出入;
(4)实物证据缺失:无查封在案涉案商品或交易原始凭证佐证。
护,在法律框架内给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