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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客观表现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篡改部分证据但存在真实民事纠纷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吗?
最高检在《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检例第210号)中明确:
行为人虽然篡改部分证据,但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纠纷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检认为,
(一)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判断是否属于“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为了达到胜诉目的,篡改了部分证据,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如果构成其他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办理复议案件应当注重沟通,促进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的理解认同。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决定。办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案件时,要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
(三)应当强化综合履职,提升检察监督质效。虚假诉讼行为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公信、司法秩序。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应当强化综合履职,对虽然不构成犯罪,但破坏正常民事诉讼秩序,需要给予司法处罚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法院,并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简析:
该案中,杨某经人介绍与简阳市4名农户达成柑橘苗订购协议并支付预付款,两年后双方因交易纠纷对簿公堂。杨某将原始协议中的“甲方”由钟某改为旅游公司,将协议总价款由15.2万元改为12.6万元,并虚增了其有权主动解除协议的条款和对方违约责任的内容,意图通过改变协议内容要回给付的预付款。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杨某与农户协商退还预付款而未果,是真实的民事纠纷。杨某虽然实施了伪造协议履约人等行为,但主观上是为能够有权起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杨某的篡改行为只是使原始协议形式上发生变化,并没有导致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化,协议双方未实际履约、期满近两年后协商退还预付款但未果等事实,也能认定民事纠纷真实发生,并非虚构。因此,杨某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规定。
判断篡改部分证据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纠纷,只是为了达到胜诉目的而篡改了部分证据,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通常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如遇纠纷,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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