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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消息,近日,已有投资者诉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判决股民胜诉。目前本案法院采取示范性案件判决机制,随着示范性案件结果出炉,相信后续平行案件会加速处理。
回顾本案,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7 号)。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二、2022 年 4 月鹏博士子公司签订两份需当月支付巨额款项的《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涉及 8 亿元和 3.48 亿元,然而鹏博士未在 2022 年年报中披露这两份合同,致使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鹏博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道丰因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致 2012 – 2015 年年报虚增
年4月12日-2023年7月17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7月18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登记索赔。
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
维权条件:
鹏博士:于2013年4月12日-2023年7月17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7月18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ST鹏博士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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