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本案,2025年5月23日,首航高科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首航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根据2005年《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首航高科应当立即对相关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予以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首航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存在重大遗漏。上述敦煌节能、玉门节能定期存单资金全部来源于募集资金账户,首航高科相关定期报告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根据2005年《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首航高科应当立即对相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首航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对于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首航高科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
年12月5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维权条件:
首航高科:于2018年4月28日-2023年12月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5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首航高科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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