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Choice金融数据显示,2025年6月16日,汇洲智能成交额39783.64万元,主力净流入186.24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于4月29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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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洲智能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本诉讼案件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在任期间发生的违规借款事项。2017年9月,公司(原名称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祥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祥云公司借款7000万元,公司原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收到祥云公司汇入的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计7000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
祥云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祥云公司因不服(2019)京0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9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京民终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京0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4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综上所述,祥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3万元,由上诉人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请求,公司据此冲回相应的预计负债;后祥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法院裁定撤回一审的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2023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祥云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祥云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天眼查显示,汇洲智能参与招投标项目8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