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发布日期:2025年6月14日
当事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或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6栋17楼008号。
韩桃子,女,1966年3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张扬羽,女,3年11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董事、副总经理、成都史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史纪)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丁晨,男,1973年5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谢文彬,男,1977年10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财务总监、董事、成都史纪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黄卫华,男,3年10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财务副总监、成都史纪财务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贤丰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扬羽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谢文彬、黄卫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后撤回听证申请。应贤丰控股、韩桃子、丁晨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贤丰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 3 月至9月,贤丰控股控股子公司成都史纪通过虚构订单、发货凭证,将部分猪疫苗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后再予冲回,导致贤丰控股 2023年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8,406,554.32元、营业成本3,320,319.70元、利润总额5,055,971.0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28.69%、24.28%、97.82%;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8,848,213.69 元、营业成本2,622,365.22 元、利润总额6,193,994.9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59%、8.51%、26.35%。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下半年,成都史纪通过开展猪疫苗虚假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并虚构业务回款和管理费用等,导致贤丰控股 2023 年三季度虚增营业收入16,812,174.79 元、营业成本 2,860,310.67 元、利润总额 11,471,104.21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89%、6.61%、38.65%。贤丰控股披露的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4 月,贤丰控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调整。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贤丰控股公告的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贤丰控股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韩桃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扬羽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时任董事长,负责成都史纪的日常管理,组织相关人员提前确认收入、开展虚假猪疫苗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和管理费用等,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晨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股的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文彬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监,负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关虚假采购流程,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卫华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财务经理,负责成都史纪的财务工作,知悉、参与上述虚增收入等事项,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贤丰控股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公司主动发现案涉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涉违法行为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公司在监管机构未发现前主动汇报,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综上,贤丰控股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韩桃子、丁晨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与贤丰控股相同的上述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其一,韩桃子、丁晨不知悉、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
其二,针对案涉报告披露和成都史纪经营管理,韩桃子认为其已勤勉履职,充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过错较小。丁晨认为其已积极履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被处罚。
综上,韩桃子请求从轻、减轻处罚,丁晨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黄卫华、谢文彬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二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家庭经济困难。此外,谢文彬还提出,其未实际组织或参与案涉违法行为,已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主观过错较小,且已受到公司处罚。
综上,谢文彬、黄卫华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依据贤丰控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量罚,贤丰控股提出的主动发现、积极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况,已在量罚中充分考虑。
第二,韩桃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丁晨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股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成都史纪的管理、控制,未对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韩桃子、丁晨提出的事后积极组织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况,已在量罚中充分考虑。
第三,谢文彬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监,负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关虚假采购流程,签字确认保证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第四,谢文彬、黄卫华提出的事后积极协助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况,已在量罚中充分考虑。二人提出的经济困难、谢文彬提出的已受到公司处罚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综上,对贤丰控股、韩桃子、丁晨、谢文彬、黄卫华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韩桃子、张扬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万元罚款;
三、对丁晨、谢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对黄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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