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系列“十大”案例,深圳法院入选案例数量位居全省法院第一。鹏法君普法”栏目将陆续发布入选案例,敬请关注。

虚构翡翠原石交易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

这样的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

法院怎样判?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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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A公司为完成业绩指标,利用其所控制的B公司虚构翡翠原石交易,向李某某等6名虚假供应商采购翡翠原石,向普某某等虚假客户销售翡翠原石,实现B公司虚假采购、销售业务的资金流水,虚增利润。

经审计,A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人民币18448.2万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59.7%;A公司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披露利润总额211.5%。赵某时任A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知悉、授意、指使他人虚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人处以罚款、市场禁入处罚。赵某等人已向中国证监会足额缴纳罚款。之后,陆续有近200名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责任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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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A公司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不按规定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或者他人利益。被告人赵某时任A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本应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其却策划、组织、指使他人虚构翡翠玉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其行为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人赵某已缴纳罚款30万元。

虽然被告人赵某有自首、当庭认罪认罚情节,但被告人赵某系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造成上市公司退市并存在拒不配合调查、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等情形;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严惩,故不宜适用缓刑。

本案相关犯罪行为发生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判处刑罚。据此,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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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法君说法

本案民事纠纷系全国首例依照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判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迅速发展,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愈发隐蔽复杂,证券期货领域面临着追责难、追责不到位的问题。

本案率先探索并实践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民、刑、行”三合一新型审理机制改革,是落实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立体追责、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为实现“追首恶”、金融协同治理做出有益探索,为增加违法成本、震慑“关键少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出示范。该案入选202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刑事案例

合议庭成员:尚彦卿(承办人)、范志勇、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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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供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法院深圳金融法庭、研究室

作者:尚彦卿


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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