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四股东傅某某、罗某某、何某1、何某2分别认缴810万元、750万元、720万元、72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实缴0元,认缴出资期限2027年12月31日。2018年至2022 年下半年,某建材有限公司陆续向某物流有限公司采购粉煤灰等建筑材料。2024年6月,经双方对账确认,某建材有限公司尚欠某物流有限公司11万余元货款,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某建材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分两次付清,但某建材有限公司并未依约还款,某物流有限公司遂诉至冷水江市法院,要求某建材有限公司及四名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审理情况
审理中,某建材有限公司认可并愿意支付某物流有限公司货款,但表示现因在外债权未收回,希宽限支付期限并撤回对股东的起诉,以便股东办理银行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周转。某物流有限公司则认为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符合股东加速到期情形,故而不接受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调解方案。冷水江市法院对四股东是否应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充分研讨,发现四股东出资期限符合现行法律“5年认缴期+3年过渡期”的规定,且尚未届期,同时查明某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尚有10 万元以上的可用余额,对于债权人,即使不认定四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亦不会过分影响其权益。遂判决由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驳回了对四股东的诉请。
判决后,某建材有限公司主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付款义务。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对股东加速到期规则作出了重大调整,而对于加速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构成要件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实施之前的情形,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能否适用该条款,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本案通过精准区分适用《公司法》(2023 年修订)之前的法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权益予以保护,综合考虑了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信赖利益的平衡,兼顾了小微企业债权的实现与小微企业的生存,有力维护了市场主体稳定经营的制度预期,彰显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司法智慧。
供稿:罗陈、刘超文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 ▏依法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维护企业经营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