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600439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5年4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30日14:00在河南许昌瑞贝卡大道666号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24日。

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943,321,200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5年4月 24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授

2.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7,625,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1%。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1.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郑有全 1.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郑文青 1.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冯彦生 1.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晁慧霞 1.0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学丙 1.0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胡丽平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独立董事); 2.01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悦 2.02独立董事候选人:马群 2.03独立董事候选人:常晓波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3.01监事候选人: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位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2015年4月30日下午3时结束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五、 结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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