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永悦科技公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翔,因为泄露永悦科技的无人机项目有关的内幕信息受处罚。
2024年8月16日,永悦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永悦科技合计被处以罚款0万元,陈翔等3名高管也被处罚。经查明,永悦科技的信披违法事实有两个:
一是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3年8月2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仅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于8月27日签订《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等内容,但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直到2023年9月18日,永悦科技才公告了双方还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江苏证监局认为,《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永悦科技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具有重大误导性,构成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二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履行信披义务,但是公司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截至2024年4月15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一、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3年8月28日到2023年9月18日之间买入永悦科技(603879)股票,并在2023年9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或者在2022年3月20日到2023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永悦科技股票,并在2023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索赔流程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法律措施,为维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团队可代理索赔诉讼。
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