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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60证券简称:惠伦晶体公告编号:2025-057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控人赵积清先生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5003 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04 号)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积清、韩巧云、邓又强、姜健伟、韩继玲: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赵积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惠伦晶体、赵积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工程款等名义向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拆迁有限公司、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等 7 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2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

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后在公司账面虚构了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上述资产以结转原材料成本和摊销费用的形式虚增公司 2021 年成本费用 8,639,070.52 元,虚减 2021年利润总额 8,639,070.52 元;虚增 2022 年成本费用 23,954,692.38 元,虚减2022 年利润总额 23,954,692.38 元。

(二)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惠伦晶体一是通过与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珠海某有限公司等 7 家客户签订虚假订单、虚构业务单据并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二是在与某有限公司以及某(香港)有限公司等 3 家客户的交易中,对客户未实际提货的产品确认收入。

三是在与客户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中,对多确认的收入未进行冲减处理。以上情况导致惠伦晶体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5,489,938.60 元,虚增营业成本 8,405,160.43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084,778.17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62,333,644.39 元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41,019,509.51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21,314,.88 元。上述结转的营业成本中,有 1,231,618.19 元与资金占用形成的材料采购结转的成本相重叠。

综上所述,2021 年、2022 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25,489,938.60 元、62,333,644.3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89%、15.79%;2021 年虚增利润总额 8,445,707.65 元、2022 年虚减利润 1,408,939.3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13%、0.91%。惠伦晶体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惠伦晶体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惠伦晶体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董事长赵积清,组织、实施上述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签字保证惠伦晶体 2020年、2021 年以及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惠伦晶体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韩巧云,分管销售和采购工作,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邓又强,负责财务管理、财务报表

时任总经理姜健伟,签字保证惠伦晶体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惠伦晶体 2021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赵积清作为惠伦晶体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资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万元罚款:

二、对赵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韩巧云、邓又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韩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姜健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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