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公司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及特殊投资条款未披露。

  控股股东2422万股被冻结 公司迟滞两月披露

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朱玮杰持有的2422.31万股股份自2025年6月25日起被司法冻结,该部分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66%。然而,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直至2025年8月26日才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延迟达两个月。

福建证监局指出,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8年定增特殊条款未披露 涉业绩承诺与股份回购

除股份冻结事项外,公司还存在历史信息披露违规问题。2018年12月,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董事长朱玮杰、总经理刘哲、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维与发行对象北京某投资基金签订《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中包含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但公司在2019年3月公告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未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监局要求限期整改 公司需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公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报告。

福建证监局强调,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要求,市场人士提醒,公司治理层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完整性,避免因违规行为对公司声誉及市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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