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亚辉龙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亚辉龙(688575.SH)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于2026年2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认定构成“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公司及高管合计拟被罚款750万元。
亚辉龙的违法行为贯穿首次公告、补充公告、问询回复三个阶段,被监管认定为“误导性陈述”,具体如下:
1. 首次公告(2026年1月6日):夸大合作方技术实力
公告称合作方“脑机星链”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径,并“已开发多款产品”,包括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等。
实际情况:脑机星链仅有一款迷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尚在注册准备阶段;其余产品均无样机,脑电采集分析仪仅个别零部件在测试,助眠仪等仅为远期规划。
2. 补充公告(2026年1月6日当晚):未完整披露研发阶段
补充称“相关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但未说明无样机、无原型机、依赖未完成技术等关键信息。
监管认定:该披露仍不完整,未能纠正首次公告的误导性。
3. 问询回复(2026年1月7日):虚构“已有订单”
回复称脑机星链“在非严肃医疗产品方向具备市场销售能力,目前已有订单”。
实际情况:所谓“订单”仅为框架性合作协议,无实际交易,构成虚假陈述。
监管定性: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
基于《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二、关于索赔条件
认定为准)。
、索赔流程与材料准备
1、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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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需材料:
股票交易对账单(涵盖首次买入至打印日的记录,证券公司盖章)。
股票账户信息确认单(证券公司盖章)。
身份证复印件。
四、联系我们
执业证
专业方向:证券诉讼纠纷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处理,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方面的民事诉讼。在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投资者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自执业以来,代理投资者起诉上百家上市公司并获得胜诉,涉及的股票有、利源精制(002501)、宁波东力(002164)、粤传媒(002)、新纶科技(002341)、抚顺特钢(600399)、金刚玻璃(金刚光伏,300093)、天神娱乐(002354)、辉丰股份42)、中安消(600654)、天翔环境(300362)、升达林业(002259)、华泽钴镍(000693)、中兵红箭(000519)、联建光电(300269)、尔康制药(300267)、上海普天(600680)、中毅达(600610,900906)、天润数娱(002113)、圣莱达(002473)、金亚科技(300028)、山西三维(山西路桥,000755)、武汉凡谷(002194)、天成控股(,天下秀)、宝利国际(300)、昆明机床(600806)、藏格控股(000408,藏格矿业)、方正证券(601901)、方正科技(600601)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