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索赔委托。
2024年10月8日,国中水务公告公司及公司股东鹏欣集团收到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国中水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鹏欣集团等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国中水务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为国中水务的关联方。
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等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专门从事股票索可发起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