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吧出品 文|周慧 编|深海4月1日,喜临门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6年3月27日收盘时持有喜临门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性公告2026年3月31日,公司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浙0602民初4695号。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顺喜公司、迎喜公司共同起诉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华易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市越城区华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阿裕,目前诉讼已获立案诉讼事实与理由为:2026年,原告为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被告及其关联方通过原告贷款转贷业务模式,至今占用原告7200万元未返还给原告,其中公司(原告一)本身涉及1500万元,迎喜公司(原告三)涉及5700万元。
此外,2025至2026年间,原告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就原告已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被告通过保理融资业务模式,以供应商名义向银行申请融资,款项最终流向被告及其指定账户,据初步了解,被告合计取得资金4.06亿元。
对于该等供应商已向银行申请融资并由被告实际取得的款项,由原告承担付款义务,系原告必然发生的损失事实上,因部分应付账款到期,公司(原告一)已实际向银行承担付款义务6355.12亿元元,顺喜公司(原告二)根据共同承担责任的约定已实际向银行承担付款义务5401.36万元(其中美元账户支出款项按付款日2026年3月26日的汇率计算)。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三被告前述获取资金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利益,鉴于三被告存在高度混同(三被告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三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天眼查信息显示,喜临门成立于1996年11月6日。
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部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股票索赔案件,详请可关注股盾网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