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连本金都没碰,亏的钱也不是我出的,怎么就成了受贿犯?”——这是许多涉案人员的真实困惑。在新型职务犯罪中,“风险转移”已成为权钱交易的高阶形态例,为你揭示:只要有人替你承担投资亏损,哪怕你一分未赚,也构成受贿罪。
💼 【裁判案例】
被告人张某(化名)曾任某交通产业集团风控总监。2016年初,商人刘某(化名)为感谢张某在融资业务中的关照,提供350万元资金及以其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交由张某操作炒股。
双方约定:
盈利归张某 ; 亏损由刘某承担 ; 本金仍属刘某,张某不占有 。2016年12月15日,因听闻同行被查,张某将账户退还刘某。经核算,账户当日亏损82.836397万元。刘某依约承担该损失,并将其视为“感谢费”。
此外,张某还收受刘某等人现金、外币、购物卡等,合计折合人民币245.897257万元。
被告人辩解:
张某及其辩护人主张:“炒股亏损是市场风险,我未实际取得财物,不应计入受贿金额。”
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总额含亏损82.8万余元,共计248.8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核心理由:
“盈利归己、亏损他人担”违背投资基本规则; 该约定本质是以公权力换取他人承担风险; 亏损部分属于《刑法》规定的“财产性利益”; 权钱交易在账户退还时即告完成,犯罪既遂。🔍 【罪名构成分析】
“受贿罪的‘财物’,早已不限于现金房产,而是包括一切可货币化的财产性利益—— 免除债务、承担亏损、代付费用,皆在此列 。”根据两高《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 张某本应自行承担82万亏损; 因职权影响,该损失被转嫁给请托人; 此举直接减少了张某的负面财产变动,等同于获得等额利益; 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产性利益”的构成要件。🔍 【取保条件分析】
行为具有隐蔽性、预谋性; 涉案金额接近“数额巨大”(20万以上即入刑,100万以上属“数额巨大”); 存在“感情投资”背景,社会危害性高。唯一突破口:若能证明亏损系市场正常波动,且张某曾试图止损或主动报告,可争取降低人身危险性评价。但本案中,张某长期操控账户、事后退还以避查,取保希望渺茫。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不起诉需满足:
无法证明“权钱交易”对价关系; 亏损金额未达立案标准(3万元); 能证明系真实委托理财,风险分担有合理商业理由。在“盈利归己、亏损他人担”的极端不对等约定下,司法机关几乎必然认定为权钱交易。本案证据链完整,不起诉空间极小。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证据合法性维度 :审查证券账户操作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他人代操作可能; 罪名精确性维度 :论证张某仅为“代客理财”,未利用职权为刘某谋利; 程序正当性维度 :质疑以“收盘价”计算亏损是否违反“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关键突破口:
调取张某与刘某全部沟通记录,证明炒股系独立行为,与职务无关; 申请对账户操作IP、设备进行鉴定,排除张某实际控制可能; 强调亏损计算时点模糊,应采最低值而非收盘价。在“约定免责+职权关联+事后避查”三重事实下,无罪辩护成功率极低,更现实策略是争取“亏损金额核减”。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怀孕或哺乳; 生活不能自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不符合监外执行前提,除非存在法定特殊情形。
⚖️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12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 。 《刑法》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处罚。 数额巨大(20万–300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辩护实操】
挑战亏损计算时点 :主张应以张某最后一次操作日或最低市值日为准,而非退还日收盘价; 切割职务关联 :收集张某为其他合作方也提供类似融资便利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属履职而非徇私; 弱化“控制”认定 :申请调取券商后台日志,证明账户存在多人操作可能; 政策援引 :强调中央“精准反腐”精神,避免将一般违规升格为刑事犯罪。关键动作:立即申请调取,构建“非完全控制”证据链。
🔔 【温馨提示】
切勿接受他人提供的资金、账户用于投资 ,哪怕你承诺“盈亏自负”; 若已参与,务必确保风险自担、收益共享、操作透明; 对老板提出的“你操作、我兜底”,必须当场拒绝并书面留痕; 记住:“有人替你亏钱”,比“有人给你送钱”更危险!🧭 【作者介绍】
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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