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吴治邦
在康美药业(600518.SH)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余波未息的之际,近日,最高院对外发布了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从若干规定的内容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2003年2月1日实施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作为民事侵权案件,本次最为重要的修改是废除了虚假陈述侵权案件的前置程序。
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在以往部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里,部分上市公司虽然存在着虚假陈述,但要么监管部门未予处罚,要么存在着处罚程度较轻的情形,而投资者的损失却已然造成。按原有的法律条文,投资者想要提起诉讼挽回损失,一般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投资者只能吃哑巴亏。
笔者认为,新修订的若干规定,释放了两个重要信号:一、中小投资者相较于上市公司为弱势群体,司法机关将会不断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让投资者面临侵权之时,有法可依。二、在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监管工作量大增的情形下,进一步发挥民间力量,鼓励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揭发调查。
上述提到的两个重要信号,第一个无需赘言,司法部门及监管部门一直都在力推。若干规定释放的第二个信号,会对证券监管生态及上市公司生态带来深远的影响。国外的经司也付出了较高的代价与投资者进行和解。
有大的利益驱动,必然会催动更多专业的力量来做这个工作,若干规定或同样催生出一批这样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上市公司除了面临监管压力外,同样将面临一大批专业机构的监督。那么,上市公司又是否做好准备了呢?
中国证监会同步下发的联合通知来看,未来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当庭出示并由各方当事人质证。
从上述角度来推演,未来上市公司合规压力将更大,信息势必更加透明,需要投入应对合规成本无疑也将更高。从目前一些中小型上市公司的合规建设来看,公司资本市场的合规工作往往由负责信披工作的董秘一肩挑,而董秘办往往又是公司人数最小的部门之一,“小作坊、家庭式”的合规投入能否承担起重任?
一言蔽之,虽然部分注册制已经推广了,上市公司数量多了,监管工作量也增加了,但上市公司不应当心存侥幸来从事违法违规行为。随着更多民间力量的加入,未来需要应对的挑战只会更大,唯有合法合规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