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2023年4月12日,灵康药业(603669)发布公告称,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2号)。经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为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条件:
2021年1月4日2022年4月30日之间买入,并在2022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以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实际应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2022)的相关规定判断,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参加索赔。
重要提示:
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法院虽然可以受理投资者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以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是否符合索赔条件仍应以处罚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获得胜诉的重要前提。
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股票索赔的周期一般较长,因为有一审,二审,执行,可能需要1-2年的时间。如果案件有调解的,可能周期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