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入不正当竞争,大概率是网易/网易云的两个骚操作惹到周杰伦了。

  第一个是网易云对于一些没有版权的歌曲,往往会扶植小艺人或者网红、素人演唱同名歌曲……暗度陈仓。

  但歌曲绕不开原唱……(可能性小)

另外就是此前网易旗下游戏在未经周杰伦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抽奖赠送周杰伦新专辑和演唱会门票,并且私自上传MV有关(从被告三公司是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和去年声明来看,更有可能)。

正常的商业逻辑和法律逻辑是,但凡宣传涉及明星,最好你好我好大家好达成一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相关约定,就是说网易要宣传旗下游戏或者其他产品涉及到了周杰伦,无论如何应该跟周杰伦那边谈一下,而不是未经许可就自掏腰包送专辑和门票。

毕竟明星的姓名和肖像等商业性权利是真的属于真金白银·····(许可使用范围、许可区域范围、许可使用费的评估确定和支付、许可期限这些是真的需要坐下来谈约定清楚的,而不是偷摸使用,实际上“周杰伦站台”有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号召力,形成巨大的明星效应——有的明星粉丝是真的会爱屋及乌)

一些朋友也不需要担心买了专辑和门票送朋友属于违法,实际上那是合理的。

  因认定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是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违反规定使用他人姓名,足以误导公众,让人误认为是他人提供的商品或者与他人相关。

网易的锅在于大张旗鼓未取得周杰伦授权,就“让周杰伦专辑啊门票啊替旗下产品站台”,容易被粉丝或者路人误会周杰伦跟网易于此有合作(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买专辑送女友送男友又不是商用,这种不违法,不必担心。

前面提到明星的姓名商业性权利是真的属于真金白银,这就是:

  1. 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人姓名的保护是民法中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延伸,其侧重于制止引起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姓名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属性,但同时与自然人也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其实,擅自抽奖赠送周杰伦新专辑和演唱会门票、私自上传MV可能还不仅仅是关乎姓名,亦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另外,值得说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限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情形,提到这里是因为网易和周杰伦其实并不是直接竞对。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被告通常会以双方不处于同一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即否认竞争关系的存在从而否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属性属于行为法,分析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主要从该行为的属性上着手,对被诉行为的正当性做出判断,只要是违背竞争原则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竞争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至于情况详细如何,反正过段时间就开庭了,不如搬好板凳开始吃瓜。


周杰伦起诉网易不正当竞争,如何合法吃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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