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管辖?
管辖,是指我国的各个法院之间或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通俗的讲,就是原告想要起诉应该去哪个法院。管辖权是每个法院对于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权限,法律中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协议管辖等管辖权问题。投资者想要维权就必须要知道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知道管辖法院起诉,否则可能会被驳回起诉。
2.什么是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移转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民事案件指定某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3.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规定
2022年新颁布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 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法规明确规定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原则,就是以发行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是“《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确实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管辖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按照《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发行人的住所地。由于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较多,而人民法院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却往往需要到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去调查取证。而一个距离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均比较远的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调查取证而计入诉讼成本的支出费用也必然较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发行人的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此类案件以节约诉讼成本。发行人的住所地是指发行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二种:有管辖权的专门人民法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条确立了由发行人住所地相关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的原则,因为金融诉讼的的专业性,所以证券相关的诉讼可由专业的金融法院统一进行管辖。目前我国的金融法院仅指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三家专门的金融法院。
第三种: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目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仅有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专门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在地专门人民法院)。当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因,相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比如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本应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即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