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某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数十名股民先后起诉。面对第一波起诉,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上海二中院裁定驳回。而在第二波起诉中,该公司故伎重演,又对31件诉讼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本市一家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资产和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其发布的《2012年年度报告》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导致2012年年度报告也存在虚假记载。
网络配图
2016年,33位股民将该公司诉至上海二中院,称他们系基于对该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信赖而买入其股票,结果造成了损失,公司应对这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诉讼,该上市公司陆续提出了33份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本案系侵权纠纷,应该移送公司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二中院认为,案件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二中院受理和管辖。
最终,二中院按法定程序裁定驳回了该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所有异议并经上海高院裁定维持。并于2016年,陆续审结了这33件涉及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网络配图
近日,又有31件该类案件起诉到二中院,未料该上市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一个案子接一个案子地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对此,承办法官耐心向当事人释法,说明就同一事由重复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已有生效裁定对此作出裁决的情况下,有滥用诉讼权利之嫌,并有违诉讼诚信原则。法官明确向其指出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利害关系,如其坚持就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劝导其主动撤回申请。
经过耐心劝导与充分沟通,最终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撤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使得该批案件得以尽快进入审判程序,节约了有限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审判效率,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司法公正。
来源|上海二中院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