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

近日,广东中院对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至此全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有了定性,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规操作给给股民造成损失不仅有了法律上支持,也有了判例指引,而且给其他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不仅让康美药业和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郭崇慧、张平作为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引起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辞职潮,自11月12日以来,中马传动、广田集团、真视通等12家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独立董事辞职,说明此案的震慑力相当大。

通过巨潮资讯网查询,上述独董有四位都是大学教授,李定安先生系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张弘先生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郭崇慧先生系大连理工大学教授,张平先生系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不知作为独董拿了多少工资?但连带赔偿上亿元可不划算!

同时,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作为正中珠江所合伙人以及康美药业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担赔偿责任,也被判在正中珠江所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管、中介机构冤不冤?

我国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虛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2条、23条、24条就明确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销的证券公司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造成股民损失的证券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连带赔偿,本案中被告没有证券公司,如果认为证券公司也有过错也可以追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根据过错责任,这些人员及机构明知财务造假而签字盖章,可能给股民造成损失,有主观上明显过错,让其承担赔偿责任,肯定是正当的。

如果起诉,股民损失怎计算?

1、法律规定股民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2、法律规定的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以买入平均价格与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以买入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本案中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股民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为:(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或基准价)×持股数量ⅹ(1-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

买入均价采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多个账户应合并计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涨跌幅与生物医药(申万)指数涨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

佣金损失=投资差额损失×0.03%。

印花税损失=投资差额损失×0.1%。利息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0.35%×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至最后一笔卖出日或者基准日的实际天数/365天。

3、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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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高管和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24亿,股民损失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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