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

虚假陈述属民法上的欺诈的范围,依据我国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此行为应为主观故意,而非过失。

关于此类案件的赔偿主体,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列举性规定了,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的主体则是因听信虚假陈述作出证券买卖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虚假陈述行为的表现方式有四种: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根据规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极大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应予以严厉打击的行为之一。

案例及评析(鉴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本文采用化名)

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甲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17年,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乙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做出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乙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揭露日为2017年5月1日,基准日为2017年5月28日,基准价为12.23元。甲基于对上市公司、乙虚假陈述信息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上市公司、乙赔偿。损失计算方法:一、投资差额损失。实施日前持有股票存量0股。实施日至揭露日前买入****股,买入总额为*****元;卖出0股;可索赔股数为*****股。买入平均价为*****(元)。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股,卖出总金额为*******元,卖出平均价为****元。基准价为****元。投资差额损失***8其中:实施日至揭露日前以及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股票均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先行抵扣实施日前已持有的股票存量,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股票按时间顺序累计达到可索赔股数后的部分不作考虑。二、佣金和印花税。以投资差额损失为基数,佣金、印花税各按千分之一计算。

本案中涉及的就是典型的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在该案中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现上市公司于2017年发布公告的主要内容系指向上市公司控股权交易相关事宜,而该份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问题,且该信息披露问题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查明,公司的该信息披露问题对投资者和市场预期产生了严重误导,我们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虚假陈述”。甲是适格的原告,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后损失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

依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规定之内容,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甲的投资损失是否应当全部归责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尚应审查甲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否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依据证券业通常之理解,系统风险系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甲自买入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至基准日止,该段期间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并以发行量为权数的上证指数未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现象;可以判断,该段期间内证券市场个股价格并未出现整体性下跌,故现有情形无法表明本案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其应当对甲的相应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甲胜诉。

作为上市企业应严格把关披露工作,因为公众公司的经营发展,经营战略等措施披露及实施,影响着多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应慎之又慎,做到合法合规。作为投资者,应审慎分析和研判相应股票的信息披露,审慎决策卖出与买进的行为,在遇到虚假陈述情形的,应主动出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券虚假陈述造成股民损失的赔偿主体及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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