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些磕磕碰碰,很多人都会未雨绸缪,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一份意外险。南京市民崔某就给自己买了一份,没想到后来真发生了意外。情况特殊的是,崔某治疗了5年多后才索要理赔款,保险公司认为已过了以3年为期限的民事诉讼时效,不愿理赔。对此,法院是怎么判的呢?2013年9月22日,崔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时间为一整年。
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12月14日晚上,崔某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受了伤。此后,崔某在5年多时间里一共住院7次,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9年左右,崔某认为保险公司该支付意外伤害理赔款1.5万余元,可遭到了拒绝,于是便将保险公司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该保险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崔某应当在发生意外时就申请理赔,可其多年来一直没有主张过,此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2013年12月,但其因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是经过七次住院治疗结束后,才可以确定的。治疗期间,崔某的损失一直在变化,所以此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伤害后果确定之日开始算起。
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鼓楼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崔某保险金共计1.5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