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炸丸”的女同学“燕菜”10岁时被邻居王某诱骗性侵,王某威胁她不要告诉家长,当时“燕菜”年龄尚小,因为害怕不敢告诉父母。后来她懂事了,却又担心这件事被别人知道会招来异样目光,就这样一直选择隐忍。
多年后,王某因一起刑事案件被抓,在被公安机关审讯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在10年前性侵“燕菜”的犯罪事实。随后,公安机关找到“燕菜”调查取证,此时她已经20岁。
引“条”据“典”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问:公安机关找到“燕菜”时,她已经20岁,10年过去,她还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赵亭旭:可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三年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不过,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情况,民法典另有规定,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从其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从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虽然此时距“燕菜”被性侵已过去10年,但她的年龄还没有超过21周岁,仍然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如果“燕菜”等到23岁大学毕业后,才向法院提起针对王某的民事诉讼,还能获得支持吗?
邓婀倩:很难。民法典就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规定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仍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燕菜”需要在21周岁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进行损害赔偿。如果她等到23岁再做这件事,就超过了三年时效这个规定,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如果“燕菜”在年满21周岁前向王某提过赔偿要求,或者向法院起诉过王某,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会从中断之日起重新再计算三年。打个比方,“燕菜”在20岁时给王某发过要求赔偿的短信,那么诉讼时效就可以从她20岁时开始计算,直到她23岁时效届满。
问: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做出特别规定的意义在哪儿?
赵亭旭:近年,未成年人被性侵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等问题相对突出。上海市发布的2019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显示,性侵犯罪中近六成涉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受性侵案的最大特点是暴力不明显、欺骗性明显,很多孩子最开始意识不到自己被侵害,或者因羞耻不敢告诉家长,导致从侵害发生到被发现已经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基于这种特殊性,民法典专门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它的意义重大:1.赋予被性侵未成年人十八周岁后亲自维权的机会。2.在刑事诉讼途径之外,拓宽了对未成年人性侵的民事救济途径。有些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从刑事角度而言定罪证据不足,但民事诉讼的证明义务要远低于刑事诉讼,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一定不构成侵权。特别诉讼时效就给受害人在成年以后通过民事诉讼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对未成年人受性侵给予的民事救济方式就越充分。民法典回应了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需要和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必然要求,期待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一道坚固的保护墙。(洛阳晚报记者 牛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