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所涉资金利息,投资者比较关注利息计算方式,股盾网律师团队凭借其多年证券案件处理经验,认为证券市场差额损失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证券已卖出的,利息计算至卖出日。
证券截止到基准日仍持有的,利息计算至基准日。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