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中经常会听到一句话,“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是说投资股票风险和收益是并存的,有盈有亏,股民在享受盈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亏损的风险。但是如果股票亏损了,究其原因,有股民自己能力、运气的问题, 也有市场整体大环境的问题,还有上市公司挖坑造成。很多股民都不知道,如果是这些原因造成的亏损,是可以索赔的!

虚假陈述导致的赔偿责任

虚假陈述,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等表现形式,是目前股民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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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股民因虚假陈述导致损失的,凡是证监会或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已生效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股民均可主张索赔

相关案例:

“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等等,股民均获得了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等赔偿。

内幕交易导致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主要有三种常见的形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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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幕交易导致股民损失的,凡是在内幕信息未公开之前,内幕知情人提前买入或者卖出有内幕信息的股票,其他股民在该期间做相反交易的,都可以要求赔偿

相关案例: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法院对股民提起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做出判决,符合条件的股民获得部分或全部的胜诉。

“汇源果汁内幕交易案”,法庭颁令内幕交易者孙敏向其就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汇源)股份进行的内幕交易而受影响的51名股民支付15,629,341元。

操纵市场导致的赔偿责任

如今的交易市场,市场操纵行为频频出现,形式五花八门,“抢帽子”交易、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反复撤单等多种形式层出不穷,股民损失惨重。例如“中核钛白股票操纵案”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在其操纵行为影响下,中核钛白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股民损失惨重。

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较于前两种索赔,操纵市场导致投资者索赔最难,但是也并非没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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