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律小喵
PART 3 民事诉讼
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或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直接损害股东利益,或者损害公司利益造成股东利益间接受损的,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相关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
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之诉根据《公司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等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存在公司未召开会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情形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
2. 知情权诉讼
实践中,由于特定股东掌控公司的经营财务资料和管理权限,其他股东未参与或未充分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该些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进而影响其分红权等股东权益的情形并不少见,同时股东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是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包括起诉请求分配公司盈余等其他救济途径的前提和基础。在该些股东未知悉公司运营情况、未掌握公司经营财务资料的场合,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该些股东可以考虑提起知情权诉讼,查阅和/或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先予获取公司的重要资料,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再考虑如何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3. 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特定股东可能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掌控,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不对股东分配公司利润,架空小股东的分红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15条规定,股东会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后,公司未实际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一般情况下,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具体分配方案决议的,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不能获得支持,但因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该些股东造成损失的,该些股东的请求可予支持。
4.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20、152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受损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
除上述股东利益直接受损的情形以外,还可能存在股东利益因公司利益受损而间接受损的情形,对于此类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股东亦可依法寻求救济。根据《公司法》第149、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行为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予注意的是,未掌控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可能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担任监事一职。于此情形,如上所述,该股东可以考虑直接行使监事职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之诉
《公司法》第74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等,股东不同意该项股东会决议,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7. 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法》第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对于何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列举的情形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
PART 4 刑事控告
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或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直接损害股东利益,或者损害公司利益造成股东利益间接受损,情节较为严重的,股东可以考虑通过刑事控告途径维护其权益。相关违法情形及相应犯罪包括但不限于:
瑕疵出资(1) 虚报注册资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158条规定,相关人员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损害股东知情权
(1)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上述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规定的情形发生的,对该些人员判处刑罚;该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妨害清算罪
《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3)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相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相关人员判处刑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 违背竞业禁止义务,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
(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
(2)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16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
(3)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169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
(4)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第169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对该些人员判处刑罚;该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 失职或滥用职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1)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上述人员徇私舞弊,构成上述犯罪的,从重处罚。
5.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信息
(1) 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第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
(2)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规定,相关主体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相关主体判处刑罚。明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6. 非法占有、挪用公司财物
(1)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刑法》第271、38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上述人员处以刑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贪污罪,对该些人员处以刑罚。
(2)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272、38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上述人员处以刑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对该些人员处以刑罚。
实务中,刑事控告途径亦有取证以及有助于与相关人员交涉的作用,特别是对上市公司或未上市的知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而言,即使最终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仅是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调查等情形可能足以对公司及其个人造成重大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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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不能视为正式法律意见。
号“律小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