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律师事务所入会指引

(2020年 3月 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维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积

极作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基金法律服务活动的自律管

理,进一步完善基金行业法律服务执业标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

程》(以下简称《章程》)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制定

本指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联席会员。会员

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本指引的规定行

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参与协会治理,并根据法律法

规和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基金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 会员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从事基金法律服

务活动,应当具备从事基金服务活动的专业能力,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

为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会员律师事务所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总所或分所,可以单独

申请成为协会会员,也可以参照《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附属机构入会的相关规定,由总所代表其全部或部分分所加

入协会成为会员。

采取附属机构形式入会的律师事务所,其分所应满足本

指引第七条第(一)(二)(四)项的相关要求。总所应书面

承诺其相关入会分所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切实履行对相关

入会分所的管理职责,并对分所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承担责

任。

第五条 会员律师事务所依据《章程》《会员管理办法》

以及本指引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参

与协会组织的相关论坛、讲座、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按规定提出听证、陈述和

申辩;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通过协

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律师事务所应履行《章程》及《会员管理办

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

会自律规则等规范,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成为协会联席会员,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拥护《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

(二)遵守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

处罚及律师行业协会的处分,也未被协会列入限制性名单。

律师事务所从事基金法律服务的合伙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三)有 20 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 5 名以上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合规风控制度健全完

善,执业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具有丰富的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服务经验,或在资

本市场法律服务、民商事纠纷解决、金融犯罪、企业破产重

整等领域有丰富经验,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好,业界口碑

佳;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加入协会,应选取会员代表人

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承诺遵守《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

(二)担任会员单位基金法律服务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

人;

(三)拥有 5年以上证券或基金行业相关法律业务的工

作经验;

(四)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

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加入协会,应当在资产管理业

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申请,并

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经其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许可证(正

本及副本)复印件、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如有)、律师

事务所情况介绍及擅长领域介绍、人员情况及律师事务所认

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合规经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制

度、风控制度、法律文书制作内部审核制度等合规风控制度,

律师事务所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没有受到相

关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等;

(四)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会员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律师执业资格证、个人履历等;

(五)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确

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交 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入会申请。

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及

时启动对入会材料的审核。协会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说明、补

充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

入会申请通过初步审核后,协会成立评审小组对入会资

料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监管部门代表、律师行业代表、协

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协会工作人员等组成,在入会意愿、

合规情况、执业水平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核。律师事务

所经评审通过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

第十二条 入会结果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并定期向理事

会报告。律师事务所会员名单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经协会批准成为联席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

按《协会会费收缴办法》要求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

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律师事务所合并的,原会员资

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律师事务所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

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的,经协会审核,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

个律师事务所继承,其余律师事务所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三)会员律师事务所与其他非会员律师事务所合并的,

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重新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五条 会员律师事务所出现《会员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会员律师事务所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于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

会组织的任何活动、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原因终止会

员资格的,自会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入

会申请。

会员律师事务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会员

条件,且在协会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能重新符合会员条件的,

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第十六条 对于为基金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

贡献的会员律师事务所或其执业律师,协会依照《会员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律师事务所或其执业律师,协会依

照《会员管理办法》《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并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移送相关

司法行政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会员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报送

及检查、考评要求,应当遵守《会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指引最终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入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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