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19〕685 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本所制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
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
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下简
称《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业务指引》、本指引的
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原始权益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
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
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及时向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正文和附件中规定的
适用范围、公告格式及注意事项编制临时报告,对不同基础资产类
型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其他业务
规则进行编制。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其他相关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另
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专项计划文件对信息披露进行约定,且相关约定不违
反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其他相关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日起
至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至挂牌转让前,发生本指引规定的临时披
露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参照本指引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八条 临时报告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或者以
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
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境内外其他相关机构、交易场所
等的要求披露临时报告的,或者将临时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
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本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义务的最低要求。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转让价格或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履行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于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以及
取得相关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一)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
支持证券收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下调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
(三)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
10%以上的损失;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
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监
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
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六)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
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
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
(七)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
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
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
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作
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
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增信
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
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
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十一)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十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
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
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
(十三)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
限制;
(十四)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
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
等情况;
(十五)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
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
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十六)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情形。
第十四条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事项:
(一)专项计划的基本信息;
(二)重大事件的事实、成因和影响;
(三)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五)本章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转让价
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后续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第三章 循环购买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管理人应
当于每次循环购买完成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当次循环购买基
础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循环购买账户资金划转情况、购
买完成后基础资产概况、相关主体是否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购
买条件和程序进行循环购买。如循环购买频率高于每季度一次,管
理人可在每季度前十个交易日内对上一季度发生的循环购买情况
进行整体披露。
第十六条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进行循环购买或者循环期
提前结束的,管理人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违反
约定或循环期提前结束的原因、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影响、已采取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后续信息披露安排等信息。
第四章 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召开持有人会议的,管理人或其他召
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十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持有人会
议的公告,专项计划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专项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召集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四)会议召开形式: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
的形式;
(五)会议拟审议议案: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
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
定;
(六)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
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项;
(七)持有人会议权益登记日;
(八)委托事项:持有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受托参会人员应当
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
义务。
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持有人以权益登记日收
市后的持有人名册为准。
管理人或其他召集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者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约定简化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式,但不得对持有人合
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管理人或者其他召集人应当在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
日次一交易日内披露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二)会议有效性;
(三)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应当对会议
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一同披
露。
第五章 其他事项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披露
日应当不晚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前的第三个交易日。
第二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收益率调整、赎回或回售的,
管理人应披露相关权利条款的基本信息与权利行使结果。
资产支持证券附调整收益率条款的,管理人应当按照专项计划
文件约定的日期披露收益率调整公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管理人应当于收益率调整实施日之前及时披露收益率调整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含是否调整收益率、调整前后的收益率、收益率调整
生效日期等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附回售选择权的,管理人应当在回售申报期起始
日前披露回售义务人、回售程序、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回售资
金到账日等信息。回售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回售情况及其
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附赎回条款的,管理人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时,
披露相关主体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行使赎回
权主体、赎回程序、赎回价格、赎回资金到账日等内容。赎回完成
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赎回情况及其影响。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由指定主体受让或向指定主体转让资产支
持证券的,管理人应当参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权利条款的基本信息
与权利行使结果。
第二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停牌、复牌的,管理人应于资产支
持证券停牌或复牌前披露停牌或复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停牌或复牌具体时间、申请停牌或复牌的原因,以及后续进展公告
的披露安排。停牌期间,管理人应于相关事项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
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终止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于资
产支持证券终止挂牌转让日之前披露终止挂牌转让的原因、终止挂
牌转让的日期以及后续清算安排。资产支持证券终止挂牌转让日不
得晚于专项计划终止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
毕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披露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终止
时间、终止原因、专项计划剩余资产分配情况以及登记注销日等信
息。
第二十五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按照资信评级相关规定以及《信
息披露指引》《业务指引》及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披露资产支
持证券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六章 自律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人
员,原始权益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
金流重要提供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
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及其人员
违反本指引、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及其所作出承
诺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依照相关规
定记入诚信档案,上报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监管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如已经审计,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使用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注明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对
不同基础资产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需同时披露多个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参照本指引的规定,综合编制一份临时报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本指引相关术语的含义:
(一)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
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
产,包含底层基础资产。
(二)若无特殊说明,本指引所称原始权益人包含特定原始权
益人。
(三)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指基础资产现
金流单一提供方按照约定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
流总额比例超过 15%,或该单一提供方及其关联方的未支付现金流
金额合计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 20%。
(四)本指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
目录
第一号 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16
第二号 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变动报告…………………………………….. 23
第三号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调整报告……………………………… 25
第四号 专项计划资产变动报告……………………………………………. 28
第五号 基础资产运行变动报告……………………………………………. 31
第六号 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基础资产法律纠纷报告 …… 34
第七号 基础资产现金流变动报告………………………………………… 37
第八号 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报告 …………… 40
第九号 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资信情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报告……………………………………………………………………………… 43
第十号 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调整报告………………………….. 49
第十一号 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信用评级调整报告 ……….. 52
第十二号 专项计划文件主要约定发生变化报告 ………………….. 55
第十三号 履行专项计划承诺事项报告………………………………….57
第十四号 基础资产权属及权利负担/限制调整报告……………….59
第十五号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情况报告………………………………61
第十六号 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报告……………………….64
第十七号 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67
第十八号 循环购买报告 ……………………………………………………….69
第十九号 循环购买调整报告 ………………………………………………..72
第二十号 持有人会议通知报告 …………………………………………….75
第二十一号 持有人会议决议报告…………………………………………78
第二十二号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调整/回售/赎回报告……81
第二十三号 资产支持证券停牌报告……………………………………..83
第二十四号 资产支持证券复牌报告……………………………………..85
第二十五号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清算报告………………………………87
第一号 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适用范围: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
指引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XXX 公司(管理人)关于 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XX 年第 XX 期(总第 XX 期)收益分配的公告

一、重要提示
【管理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通过此处重
要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根据《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
明书》)以及《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
准条款》)中的相关约定,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
专项计划)将于 XX 年 XX 月 XX 日进行第 XX 次收益分配,计
息期间为 XX 年 XX 月 XX 日(含/不含该日)至 XX 年 XX 月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XX 日(含/不含该日),计息基准时间为 365/360/366 天。“XX”
(证券简称)将于本次收益分配偿还全部本金,并于 XX 年 XX
月 XX 日摘牌。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由 XX 公司
(以下简称本计划管理人)设立并开始运作。本专项计划设置【优
先级、次优先级和次级】【三】种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情况如下: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发行
规模
(亿
元)
年化收
益率
(%)
起息日 到期日






已偿还
本金比
例(%)
116XXX 14XXA1 XX XX yy/mm/dd yy/mm/dd XX XX
……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对象为:截止至XX年XX月XX日(该日期为权益
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及次级(如有)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
本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每份发行面值为100元,每10份发
行面值为1000元。
1.证券简称“XXX”(代码XX)
根据《计划说明书》收益分配约定的测算,“证券简称”本次
兑付本金和收益合计为XX元人民币1,其中本次本金偿还比例为
XX%,兑付本金共XX元人民币;本次分配收益为XX元人民币。
“证券简称”本次每10份分配XX元人民币(含税),其中本金
XX元人民币,派发收益XX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个人、证
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每10份分配XX元人民币,其中
本金XX元人民币,派发收益为XX元人民币;扣税后非居民企业
(包含QFII、RQFII)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每10份分配XX元人民
币,其中本金XX元人民币,派发收益XX元人民币。
本次收益分配完成后,“证券简称”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全部兑
付完毕,拟于兑付日摘牌。
2.证券简称“XXX”(代码XX)
……
5.次级证券
……
四、分配时间
1.计息期间:XX年XX月XX日(含/不含该日)至XX年XX
月XX日(含/不含该日);
2.权益登记日:XX年XX月XX日;
3.兑付兑息日:XX年XX月XX日;
4.“证券简称”摘牌日:XX年XX月XX日。

1 本次兑付本金和收益合计=每 10 份兑付本金发行份数/10+每 10 份分配收益发行份数/10,保留两位小数,
舍去第三位小数。
五、分配方式
本专项计划的优先级、次级收益分配将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
发出的分配指令,将当期分配资金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公司
指定账户,再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将相应款项划
拨至优先级和次级(如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面值及开盘参考价调整
1.面值调整方式
(1)“证券简称”在本次偿还本金后至下次收益分配前,资产
支持证券面值
=本次兑付(兑息)日前面值-100元×本次偿还本金比例
=XX元-100元×XX%
=XX元(保留两位小数)
(2)……
2.开盘参考价调整方式
(1)【证券有偿本情况】“证券简称”的开盘参考价
=本次兑付(兑息)日前收盘价-100元×本次偿还本金比例每份派息金额
(2)【证券仅付息情况】“证券简称”的开盘参考价
=本次兑付(兑息)日前收盘价-每份派息金额
特别提示,以上调整的面值表示每份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
金,调整的面值、开盘参考价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若按照上述调整方式计算的兑付日开盘参考价无法提供价格参
考(即为零或负数),则将兑付日开盘参考价调整为与兑付日开
盘面值一致。敬请投资者留意每份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即面值)、
开盘参考价的变化。
七、有关税费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
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个人(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应缴纳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
612号)规定,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网点在向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就地入库。
(二)QFII(RQFII)缴纳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利
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函〔2018〕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
11月6日期间,本期资产支持证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
(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缴纳公司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其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就其获得的分配资金自行纳税,
本计划管理人不负责代扣代缴。
八、其他
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九、备查文件目录、查阅地点及联系方式
1.备查文件目录
……
2.查阅地点
……
3.联系方式
管理人:XXX
网站:XX
电话:XX
传真:XX
地址:XX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收益分配报告编制中,兑付兑息资料中的尾数处理请按
以下原则:(1)兑付本息(即同时兑付本金和利息)的利息税前
金额按每 10 张(份)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舍去第五位;兑
付本息的本金金额按每 10 张(份)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兑
付本息的利息税后金额按每 10 张(份)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第五位采取四舍五入方法。(2)兑息(即只派息不还本)的税前
金额按每 10 张(份)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六位,舍去第七位。兑
息(即只派息不还本)的税后金额按每 10 张(份)计算保留小
数点后六位,第七位采取四舍五入方法(即确定税前金额后,计
算税后金额时以四舍五入保留小数)。
特别的,当兑息(即只派息不还本)时的每 10 份的整数位
为 3 位或 4 位时,保留四位小数(例如,某证券每 10 份派息金
额为 146.8734,保留四位而非六位)。具体原因为结算公司技术
系统仅支持一共最多 8 位的数值,但提请注意:派息兑付时一般
为 6 位或 4 位小数两种。实际尾数处理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业
务规则为准。
2.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披露日应
当不晚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前的第三个交易日。
3.资产支持证券终止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于资产支持
证券终止挂牌转让日(即摘牌日)之前披露终止挂牌转让的原因、
终止挂牌转让的日期以及后续清算安排。
4.对于多页收益分配报告,除落款盖章外,管理人应当对
整份报告加盖骑缝章。
— 23 —
第二号 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变动报告
适用范围: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向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变动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未按约定分配收益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应当披露未按约定分配的事实和原因,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本次收益分配时间、金额、方式。
(二)简述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分配收益的具体情况和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4 —
原因。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当披露:
(一)此次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分配收益对资产支持证
券的影响。
(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或后续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后续资金筹措方案、后续收益分配安排及投资者赔偿安排(如
有)。
四、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资产筹措或增信
措施取得重大进展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若存在未按约定分配收益情形,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收益分配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 25 —
第三号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调整报告
适用范围:
发生任一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调,或资产支持证券被
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调整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应当披露本次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的事实,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不利调整证券的简称和代码。
(二)下调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或将其列入信用观察名单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6 —
的评级机构名称。
(三)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调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的
时间。
(四)调整前的评级结论。
(五)调整后的评级结论。
(六)简述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调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
单的原因。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当披露:
(一)此次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对资产支持
证券收益分配、信用触发机制等是否产生影响。如有影响,则管
理人应当披露具体影响内容。
(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后续安排。
四、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 27 —
注意事项:
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
利调整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 28 —
第四号 专项计划资产变动报告
适用范围: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 10%
以上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专项计划资产变动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专项计划资产发生损失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应当披露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
本金余额10%以上损失的事实,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金额。
(二)专项计划资产发生损失的金额及占未偿还本金余额的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9 —
比例。
(三)简述损失发生时间、原因和过程。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当披露:
(一)此次专项计划资产损失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信
用触发机制等的影响。
(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后续安排。
四、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发生资产损失之日起两个交
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2.管理人应当明确将于补救措施取得重大进展及后续安排
执行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 30 —
3.在任一会计年度内专项计划累计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达
到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10%以上的,管理人应当履行首
次信息披露义务;资产损失金额累计占比每增长10%的,管理人
应当继续按照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1 —
第五号 基础资产运行变动报告
适用范围:
1.基础资产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
方发生重大变化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与基础资产运行相关的生产经营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现金
流重要提供方变动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现金流重要提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2 —
供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应披露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
产生现金流的能力/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况
及原因,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的类型
及具体内容。
(二)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现金流重要
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发生变化基
础资产数量及金额变化情况,基础资产违约率、逾期率等指标大
幅提升情况,基础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情况,不动产资产评
估价值大幅下降情况,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现金流变化情况,
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变化情况等基本事实。
(三)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现金流重要
提供方变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原因。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当披露此次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
力/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是否会对资产支持证券产生
影响,包括对收益分配的影响和是否触发信用触发机制等。
(一)如有不利影响,则管理人应当披露具体影响内容,以
及管理人已采取的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专项计划增
信措施、信用触发机制或其他后续安排。
(二)如无不利影响,管理人应当披露其判断不产生不利影
响的原因及依据。
— 33 —
四、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不动产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
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两个交
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2.上述重大变化如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
基础资产恢复正常运行、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
恢复正常时,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
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 34 —
第六号 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基础资产法律纠纷报告
适用范围: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
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
纠纷,可能影响专项计划按时分配收益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
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基础资产涉及法律
纠纷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法律纠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5 —
管理人应当披露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法律纠纷的具体
情况及原因,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参与机构/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资产的类型及具体内容、业务参与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二)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纠纷涉及的
主体情况、法律纠纷发生原因、进展情况、涉及金额等。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当披露:
(一)上述法律纠纷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影响。
(二)管理人和相关主体拟采取和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
但不限专项计划增信措施、信用触发机制或其他后续安排。
四、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 36 —
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
参与机构或者基础资产发生法律纠纷、可能影响专项计划按时分
配收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2.管理人在披露有关法律纠纷后,应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
续披露事件进展情况,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相应进展后两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
— 37 —
第七号 基础资产现金流变动报告
适用范围:
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
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 20%以上,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
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 20%以
上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 XX 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现金流变动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下降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应当披露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基础资产现金流变化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8 —
的具体情况及原因,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的类型
及具体内容。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变化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
产生的现金流金额和对应的现金流预测结果、实际产生现金流金
额较预测值的变动比率,或最近一次和上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
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较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的变动比率。
(三)实际现金流/预测现金流减少的具体原因。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当披露此次实际现金流/预测现金流的减少是否会
对资产支持证券产生影响。
(一)如有不利影响,则管理人应披露具体影响内容,以及
管理人和相关主体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
益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专项计划增信措施、信用触发机制或
其他后续安排。
(二)如无不利影响,管理人应披露其判断不产生不利影响
的原因及依据。
四、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 39 —
特此公告。
XX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修正后的现金流预测报告(如有)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基础资产实际现金流/现金流
预测结果减少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如存在修
正后续期限预测现金流的,管理人应于现金流修正后两个交易日
内将修正后的预测现金流予以公告。
2.管理人应当明确将于知悉或应当知悉应对措施取得重大
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 40 —

第八号 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报告
适用范围: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
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
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
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违反
合同约定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1 —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应披露:
(一)违反合同约定的参与机构。
(二)原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三)违反约定的事实。
(四)违反约定的原因。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披露:
(一)此次违约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管
理人应披露具体影响内容。
(二)需说明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 42 —
注意事项:
1.违反合同约定包括违反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安排、循环购
买安排、资金保管使用安排、风险隔离措施、增信措施、基础资
产合格标准、持有人会议安排等条款的约定。
2.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
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监管银行等资
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违约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
披露。
3.管理人应当于知悉或应当知悉后续应对措施取得重大进
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 43 —
第九号 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资信情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报告
适用范围: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
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业务资信状况或
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
场债务违约,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
或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
益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 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
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4 —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资信情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
请破产等决定的原因及具体信息
就资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管理人应披露:
(一)原资信情况。
(二)现资信情况。
(三)资信变更原因。
就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管理人应披露:
(一)原经营情况。
(二)经营情况变更的具体原因。
(三)变更后经营情况具体信息。
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管理人应披露: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原因。
就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管理人应披露:
(一)违约涉及债务情况。
(二)违约的具体原因。
就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减资,管理人应简要披露:
(一)减资的原因及具体实施方案。
(二)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情况(如有)、有权机
关批复情况(如有)。
(三)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情况(如有)。
— 45 —
就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合并、分立,管理人应简要披露:
(一)参与机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
的原因及实施方案。
(二)说明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情况(如有),有
权机关批复情况(如有)。
(三)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情况(如有)。
就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解散,管理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披露解散原因:
(一)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的,应当披露营业期限的起止
时间。
(二)因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披露股
东决定或股东(大) 会决议内容和相应的解散协议(如有)。
(三)因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而解散的,应
当披露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决定撤销的机关和相应的
行政决定。
(四)因法院裁决被解散的,应当披露相应的裁判文书。
(五)如解散需征得有权机关同意的,还应披露有权机关的
批复情况。
三、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
(一)当专项计划参与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拟对其采取行政处
罚的事先告知文件(如有)(以下简称事先告知文件)后,应立
即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披露事先告知文件的作出主体、参与机
构收到的时间、事先告知文件的内容,上述事项发生的原因等事
— 46 —
项。
(二)当专项计划参与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正式作出的行政处
罚的文书(以下简称正式监管文书)后,应立即告知管理人,管
理人应当披露正式监管文书的作出主体、参与机构收到的时间、
正式监管文书内容等事项,并披露正式监管文书和事先告知文件
之间有无差异。如有,还应披露差异内容。
(三)当专项计划参与机构收到有关机构对其采取刑事处罚
的判决书后,应立即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应披露该等文件的作出
主体、参与机构收到的时间、判决书的内容,上述事项发生的原
因等事项。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管理人应披露参与机构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作出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受到重大刑事/行政
处罚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影响。
(二)预计上述影响的持续时间(或有)。
(三)若因参与机构的资信情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作出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等事项
对资产支持证券产生不利影响,则管理人需说明针对该项负面因
素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47 —
五、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指引所称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经营
方针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法律政策变化、重大灾害导致经
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本身经营不善导致盈利能力和偿
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2.本指引所称解散,包括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股东决
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法院裁决予以解散等。
3.本指引所称申请破产包括业务参与机构自行申请破产或
因其债权人的申请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情况。
4.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特定原始
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
化业务参与机构的资信情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发生金融借款或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其内部有权决
策机构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议之日起两
— 48 —
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5.管理人应当跟踪并披露相关事项重大进展情况。
6.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特定原始
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
化业务参与机构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判决书等文件之日起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重
要时间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 49 —
第十号 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调整报告
适用范围:
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
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 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参与机构调整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机构变更情况概述
管理人应披露:
(一)拟变更机构的名称和职能,涉及多个参与机构变更的,
应当分别说明对应关系。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50 —
(二)变更的原因和变更生效时间。
(三)该项变更的合法有效性,包括经有权决策机构的审议
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机构章程、是否征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有)、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如有)。
(四)新任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增信机构的基
本信息和变更程序。
(五)变更后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是否具有法律
法规等规则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是否存在不能担任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及变更后机构的主要权利义务情
况。
(七)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影响。
(八)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三、工作移交办理情况
管理人应披露变更前后,涉及机构的工作移交情况。尚未完
成工作移交的,应披露移交办理安排。
四、其他
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 51 —
注意事项:
1.本指引所称管理人变更,既包括根据《标准条款》等资
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条款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
定解任原计划管理人或同意原计划管理人辞任的,也包括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对继任计划管理人的任命,也包括基金业协会
指定的临时计划管理人开始履职。
2.如变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
构、增信机构需征得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管理人应
另行披露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公告。
3.管理人应于解任原参与机构之日和签订的新委托/增信协
议生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4.管理人变更的,变更完成前由原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变更完成后,由继任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 52 —
第十一号 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信用评级调整报告
适用范围:
1.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
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可能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时,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本
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
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
3.管理人应当参照下述模板进行信息披露,资信评级机构
应当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信用评级发生调整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53 —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评级调整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应披露此次评级调整涉及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与评级调整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级调整所涉主体的名称及在专项计划中担任的角
色、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进行评级调整的评级机构名称。
(三)评级调整时间。
(四)调整前的评级结论(如针对同一主体,有多家评级机
构给出的均在有效期内的不同评级结论,则管理人均应披露)。
(五)调整后的评级结论。
(六)简述评级调整的原因。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披露:
(一)此次评级调整对相关主体的履约能力、资产支持证券
收益分配、信用触发机制等是否产生影响。如有影响,则管理人
应披露具体影响内容。
(二)若因负面因素造成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出现不利变化
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则管理人需说明针对该项负面因素已采
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其他
— 54 —
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XX评级公司出具的评级报告全文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评级发生变化之日起两个交
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2.本指引所称的评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专项计划存续
期内,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任何公司信用类债券
(含债务融资工具)出具的评级报告(包括首次评级和跟踪评级)
中主体评级的调整。
— 55 —
第十二号 专项计划文件主要约定发生变化报告
适用范围:
1.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
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2.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资产支持证券基本要素条款、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安排、循环
购买、资金保管使用安排、风险隔离措施、增信措施、基础资产
合格标准和持有人会议安排等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文件主要约定发生变化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56 —
二、专项计划文件变化情况
管理人应披露:
(一)变化基本情况。
(二)变化发生原因。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披露:
(一)此次专项计划文件主要约定发生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
是否产生影响。如有影响,则管理人应披露具体影响内容。
(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后续安排。
四、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专项计划文件主要约定发生变
化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 57 —
第十三号 履行专项计划承诺事项报告
适用范围:
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
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承诺事项
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专项计划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管理人应披露:
(一)承诺事项内容。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58 —
(二)承诺履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规
定时限内完成承诺。
(三)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影响。
(四)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若承诺事项未完成)。
三、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如有)。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管理人应于承诺履行事项履行完毕之日或应当履行完毕之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 59 —
第十四号 基础资产权属及权利负担/限制调整报告
适用范围:
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权属及权利负担/限制调整
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基础资产权属变化/权利负担或权利限制变化情况
管理人应披露:
(一)变化基本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原权属情况、基础资产权属变更后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0 —
情况、权利负担种类、权利人基本信息、受限资产金额及占比等。
(二)变化发生原因。
(三)变化是否符合专项计划文件约定。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披露:
(一)此次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权属/权利负担/权利限制变化
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信用触发机制是否产生影响。如有影
响,则管理人应披露具体影响内容。
(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权属发生
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
信息披露。
2.管理人应当明确将于知悉或应当知悉应对措施取得重大
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 61 —
第十五号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情况报告
适用范围: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
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情况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账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如
有)
管理人应披露: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2 —
(一)查封、冻结、限制使用的具体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
(三)发生的原因。
(四)进展情况。
三、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滞留、截留、挪用情况(如有)
管理人应披露:
(一)滞留、截留、挪用的具体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
(三)发生的原因。
(四)进展情况。
四、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披露:
(一)此次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
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
挪用等情况对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收益分
配的影响、触发信用触发机制情况。
(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 63 —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
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
留、挪用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2.现金流归集账户被解除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现金
流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已改正的,管理人应于解除或改正之
日起两个交易日及时披露相应的解除或改正事项。
— 64 —
第十六号 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报告
适用范围:
1.市场上出现关于对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等
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
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
息披露。
2.对涉及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
业务参与机构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传闻或事项,管理人可参照本指
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核实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机构市场传闻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5 —
二、传闻及核实情况简述
管理人应披露:
(一)简要说明相关市场报道或传闻的内容。
(二)简要说明针对报道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是否成立
等内容的核实情况。如管理人需较长时间核实的,可说明目前所
核实到的情况以及后续核实的安排。
(三)如传闻内容涉嫌违法犯罪,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或其
他有权机关正在调查,管理人不便于发表判断的,应说明案件调
查的主体、案件调查的时间。
(四)无法判断报道传闻真实性的,应说明前述核实的情况,
管理人无法判断的理由。
三、澄清说明
(一)针对报道传闻中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或无中生有的
情况,管理人应说明真实情况。
(二)在公告中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发布的信息
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披露:
(一)此次市场传闻对资产支持证券是否产生影响。如有影
响,则管理人应披露具体影响内容。
(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后续安排。
— 66 —
五、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相关市场传闻或报道之日起
两个交易日内发布澄清说明公告。
2.传闻或报道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管理人应当自核实事项
出现重大进展时,披露相应的进展公告。进展公告需披露至报道
或传闻被明确澄清说明之日止。
— 67 —
第十七号 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适用范围:
发生除本指引明确规定的其他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本指引进行信息
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事项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重大事项相关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8 —
(二)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
(三)重大事项发生的原因。
(四)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
(一)该重大事项对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发生影响。如有影响,
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具体影响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说明针对该重大事项已采取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四、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应当披
露的信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之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 69 —
第十八号 循环购买报告
适用范围:
专项计划进行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
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X次/X季度循环购买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循环购买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应披露此次循环购买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专项计划设立时间、本次/本季度循环购买时间、本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70 —
次/本季度循环购买次数。
(二)可用于购买新增基础资产的价款总额、可供购买的基
础资产总额、实际购买的新增基础资产总额、基础资产买方及卖
方。
(三)循环购买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三、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情况
管理人应披露循环购买后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新增基础资产是否均符合合格标准、新增基础资产的
购买价款的计算方式、是否公允。
(二)新增基础资产的规模(包括未偿本金及利息余额)、
笔数、债务人数量、债务人行业分布、利率分布、合同剩余期限
分布等特征及新增重要债务人情况。
(三)购买完成后基础资产的总规模、笔数、债务人数量、
债务人行业分布、利率分布、合同剩余年限分布等特征。
四、循环购买的程序和确认方法
管理人应披露此次循环购买的程序、条件、确认依据,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条件、流程。
(二)循环购买是否按照《计划说明书》等专项计划文件的
约定进行。
(三)中介机构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循环购买基础资产
— 71 —
真实合法有效性、是否符合合格标准、基础资产转让合法有效性
的明确意见。
五、其他
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循环购买完成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
行信息披露。
2.如循环购买频率高于每季度一次,管理人可在每季度前
十个交易日内对上一季度发生的循环购买情况进行整体披露。
— 72 —
第十九号 循环购买调整报告
适用范围:
专项计划未按约定进行循环购买或循环期提前结束的,管理
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循环购买调整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循环购买相关安排
管理人应披露专项计划进行循环购买的有关约定,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循环购买频率、涉及主体情况。
(二)循环购买条件及流程。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73 —
(三)循环期提前结束事件。
三、违反循环购买约定/循环期提前结束的具体情况
管理人应披露:
(一)违反约定/循环期提前结束原因。
(二)相关进展情况。
四、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管理人应披露:
(一)未按约定进行循环购买/循环期提前结束对资产支持
证券是否发生影响。如有影响,则应披露具体影响内容。
(二)针对上述事项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其他
(一)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二)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
息。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 74 —
注意事项:
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进行循环购买,或循环期提前结
束的,管理人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
露。
— 75 —
第二十号 持有人会议通知报告
适用范围:
专项计划拟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
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召开XX专项计划XXXX年第X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
通知的公告
致: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人
兹定于XXXX年X月X日召开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年第
X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
(二)召开时间:
(三)召开地点:
(四)召开方式: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76 —
形式。
(五)出席对象:
(六)权益登记日:
(七)参会登记时间:
三、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一:
(二)议案二:
……
四、参会程序或要求
五、会议表决及计票
(一)表决方式:
(二)计票方式:
六、其他事项
(一)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会议费用:
七、授权委托书
八、其他
九、附件目录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召开持有人会议的,管理人或其他召集人应当
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十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
— 77 —
告;专项计划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管理人或其他召集人
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者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简化持有人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式,但不得对持有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
响。
— 78 —
第二十一号 持有人会议决议报告
适用范围:
专项计划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按照
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XX年第X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的公告
致: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人
我公司根据《XX专项计划说明书》的规定,作为专项计划
管理人已召集并召开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年第X次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
(二)会议召开时间:
(三)会议召开形式:
(四)会议召开地点:
(五)会议召集人: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79 —
(六)会议出席情况:
(七)权益登记日:
二、会议审议议案
(一)议案一
(二)议案二
……
三、会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不通过议案一
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不通过议案二
表决情况:
……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包括律师出席会议情况、见证意见情况等。
五、其他
XX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1.会议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或者其他召集人应当在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
— 80 —
一交易日内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2.持有人会议应当有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
见书应当与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一同披露。
— 81 —
第二十二号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调整/回售/赎回报告
适用范围:
资产支持证券附调整预期收益率、回售选择权、赎回选择权
条款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预期收益率调整及回售/赎回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调整/回售/赎回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应披露进行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调整及回售/赎
回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收益率调整/回售/赎回条款具体内容。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82 —
(二)本次预期收益率调整/回售/赎回有关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是否调整预期收益率、调整前后的收益率、收益率调整生效
日期、回售义务人、赎回权主体、回售申报期、回售/赎回价格、
资金到账日、证券冻结/转让受限情况。
(三)赎回/回售程序。
三、其他
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特此公告。
XX 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资产支持证券附赎回条款的,管理人应当按照专项计划
文件约定的日期披露赎回公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管理
人应当于相关主体赎回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管理人应当于回售申报期起始日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由指定主体受让或向指定主体转让资
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应参照本公告格式进行信息披露。
— 83 —
第二十三号 资产支持证券停牌报告
适用范围:
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停牌的,应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
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 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证券停牌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计划管理人申请停牌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停牌的原因。
(二)停牌证券及停牌时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牌时间
XX XX 自X年X月X日开市起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84 —
停牌
…… …… ……
三、其他
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停牌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申请资产支持
证券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管理人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停牌前及时披露停牌公告,停牌期
间,管理人应于相关事项取得重大进展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85 —
第二十四号 资产支持证券复牌报告
适用范围:
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复牌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
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关于 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证券复牌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
期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二、计划管理人申请复牌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复牌的原因。
(二)停牌证券及复牌时间: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86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复牌时间
XX XX 自X年X月X日开市起
复牌
…… …… ……
三、其他
其他与本报告事项相关且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特此公告。
XX 公司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管理人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复牌前及时披露复牌公告。
— 87 —
第二十五号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清算报告
适用范围:
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所有已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
益兑付完毕,专项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
进行信息披露。
2.专项计划发生《标准条款》等文件中约定的专项计划终止
事件,和/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专项计划进行终止并清
算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关于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清算的公告
一、专项计划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信息
(一)专项计划全称、发行规模、设立日、预期到期日。
(二)各档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日、预期到期
日、发行金额、发行利率、存续金额。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88 —
二、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管理人应对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情况进行说明,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终止原因、终止时间。
(二)专项计划清偿顺序。
(三)专项计划清算时点财产状况、费用支付情况、分配情况、
分配方式等(如现金分配、原状返还等)。
三、其他事项
管理人可选择披露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原始权益人运行情况、参
与机构变更情况、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税费缴纳情况等。
特此公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清算审计报告
注意事项:
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
披露。
— 89 —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31 日印发
排版:郭冬青 校对:沈冰洁 共印 3 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股盾网:证券法律专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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