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ST广物(维权)发布关于为分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显示,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加速核心业务发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及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公司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用于伊吾运输分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为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需要,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三次会议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新增担保总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5.3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并在担保总额未突破的前提下,分项担保金额可进行内部调剂。包括已在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以及通过新设立、收购等方式获取的直接或间接具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在本年度预计担保总额内可内部调剂使用。其中,同意公司2025年度向伊吾运输分公司新增1亿元担保额度。

本次被担保人系公司的分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年度伊吾运输分公司新增担保金额1亿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三次会议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担保总额范围内。

ST广物称公司本次为伊吾运输分公司提供担保的款项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分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行和管理情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77亿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7.33%,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4号)。

经查明,ST广物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94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65%,虚增营业成本20.1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22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8.52%;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65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23%,虚增营业成本1.9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5559.7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98%。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调查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ST广物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二、对杨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刘栋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罚款;五、对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六、对王玉琴、王国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七、对何海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持有ST广物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66)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ST广物参与招投标项目158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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