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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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5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5月30日因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48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就此发布关于江苏吴中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专项说明,内容如下:根据年报,公司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22.4亿元,同比增长10.55%;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均为亏损,分别为-0.72亿元、-0.99亿元,其中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已连续六年亏损。
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公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司所属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简称“苏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澄清度。
20 〕011号],公告内容如下: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相关规定,苏药厂生产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的行为系涉嫌生产劣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569,274瓶;2、没收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违法所得602,516元;3、罚款9,,659.5元罚没款合计为9,740,175.5元。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涉嫌企业简介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成立,前身为普教系统校办企业,1999年在上交所上市,被誉为“中国普教第一股”,为吴县(现吴中区)第一家、苏州市第六家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和项目投资优化主业,目前涉足医药、医美、投资等行业。
医药产业上,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逐步构建起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医药产业链,主要产品涵盖“抗病毒/抗感染、免疫调节、抗肿瘤、消化系统、心血管类”等领域公司2021年开始大力推进医美业务,通过增资入股战略控股尚礼生物下属公司尚礼汇美60%的股权,取得韩国Humedix最新玻尿酸产品HARA中国大陆、港澳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权。
同年12月,全资子公司吴中美学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的方式,斥资1.66亿元取得了达透医疗51%的股权,获得AestheFill艾塑菲童颜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权主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玻尿酸、重组胶原蛋白产品、婴儿针。
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杭州复晖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70.61%,杭州复晖实业有限公司由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0%,而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钱群英、钱群山分别持股 95%、5%,钱群英通过层层持股成为江苏吴中实际控制人。
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