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吧出品   文 | 阑珊 编 | 深海2 月 28 日,江苏吴中股价报收于 7.25 元,跌额 0.81 元,跌幅 10.05%,公司已连续两个交易日 ” 一字板 ” 跌停了值得关注的是,2 月 26 日晚间,江苏吴中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5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而自公司被立案后的两个交易日,公司股价2 月 26 日收盘时持有江苏吴中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10 月 10 日及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第十一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 本次激励计划 “” 本激励计划 ” 或 “《激励计划》”)中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 1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9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手om。

证券诉讼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部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案件,详请可关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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