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均为泰和纸业的股东,原告拥有泰和纸业 30%的股份。被告拥有泰和纸业 70%的股份。2024 年原告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股东知情权执行,根据泰和纸业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执行查阅所得销售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显示:被告作为泰和纸业的控股股东, 2023 年度将泰和纸业产品全部销售给自己及其全资子公司。经核算该关联交易销售总价比市场销售价少35,284,545.34 元,由此造成泰和纸业亏损。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尤夫股份”)于近日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5)浙 0503 民初 1511 号等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 0503 民初 1511 号;案由: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尹美宗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州南浔泰和纸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纸业”)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原告和被告均为泰和纸业的股东,原告拥有泰和纸业 30%的股份。被告拥有泰和纸业 70%的股份。2024 年原告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股东知情权执行,根据泰和纸业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执行查阅所得销售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显示:被告作为泰和纸业的控股股东, 2023 年度将泰和纸业产品全部销售给自己及其全资子公司。经核算该关联交易销售总价比市场销售价少35,284,545.34 元,由此造成泰和纸业亏损。为维护泰和纸业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第三人湖州南浔泰和纸业有限公司损失35,284,545.34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及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浙 0503 民初 1511 号等相关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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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券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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