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 扬子新材,证券代码:002652)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公开消息显示,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
案情回溯,2023年11月9日,扬子新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扬子新材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7,647,286.05 元,2019 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311,398.12 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该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