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B股 编号:临2024-02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股票于9月19日、9月20日、9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征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公司A股股票于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0日、2024年9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书面征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截至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二)重大事项情况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征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经公司自查,目前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除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除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三、相关风险提示(一)市场交易风险公司A股股票于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0日、2024年9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股价剔除大盘整体因素后的实际波动幅度较大。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二)其他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诉讼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部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案件,详请可关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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