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4月18日,东方通融资净偿还1503.64万元;融资余额4.54亿元,创近一年新低,较前一日下降3.21%值得关注的是,4月14日,东方通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显示,东方通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4月27日到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过,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持有东方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024年12月19日,东方通发布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展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06号)同意注册,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亿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077.9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9亿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3年6月2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17号)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2024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实施地点、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软件”)、二级子公司成都东方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软件”)、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天堂”)、一创投行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东方通软件、一创投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科技金融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天眼查显示,东方通注册资本55792.28万人民币,超过了99%的北京市同行。
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