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图片系AI生成5月12日晚,惠伦晶体(300460.SZ)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董事韩巧云及董事邢越与中证乾元金有缘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达成一致,决定终止之前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原计划转让的股份共计14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其中控股股东拟转让979万股,占3.49%;实际控制人拟转让367万股,占1.31%;董事各拟转让29万股,占0.10%这是现年73岁的赵积清第三次抛出套现计划,并且再度折戟在公司业绩连续巨亏之下,去年12月,其已经辞去了公司总经理职务,今年3月辞去董事长职务,上市9年,惠伦晶体已经累计亏损逾4.5亿元。
监管或是压垮这桩交易的关键一击:此前4月24日惠伦晶体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实控人赵积清被证监会立案这种戏剧性的转折也意味着赵积清与惠伦晶体如何“安全着陆”,已经成为浮上台面的大问题需退回1.18亿元
公告提到,金有缘1号私募已向上述股东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1.18亿元终止协议后,股东们需在2025年5月15日前向金有缘1号退还相关款项,其中新疆惠伦需退还8244万元,赵积清需退还3089万元,韩巧云及邢越各需退还244万元。
此外,为确保退还款项,部分股份将被质押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图源:公司公告双方初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是在2024年8月23日,赵积清表示,前述股份转让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考虑,同时计划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求情况向其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
中证乾元金有缘1号成立于2020年,目前公开持有爱思凯1.29%、恒辉安防0.96%股份,为二者前十大流通股股东而今二者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惠伦晶体和赵积清在4月24日却先收到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交易告吹在情理之中。
立案后,惠伦晶体连续两日暴跌20%、10.31%,进入8元以下区间,较过去6个月14.6元的均价几乎腰斩,交易定价的不确定性陡然增加此前多次减持套现未遂早在 2023 年 4 月,赵积清和其控制的新疆惠伦就曾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彼时交易对方为某国有企业,方式涵盖股份转让等。
然而,仅过了一周左右,就因双方对公司未来发展安排未达成一致意见,交易宣告终止2023 年 11 月,新疆惠伦又与盛鼎金融实控人黄天歌达成了转让 2808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10%)的意向,甚至收到了 5000 万元意向金。
但资本市场环境瞬息万变,8个月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终止交易,套现计划未能成功赵积清急欲抽身的逻辑,与惠伦晶体上市后业绩的迅速崩塌密切相关,尤其是近年来的连续巨亏。
图源:choice数据上市前2012年到2014年,惠伦晶体营收均维持于4亿元以上,表现稳健,2015年上市后一路下跌,萎缩至3亿元,净利润随之大幅走低,由盈利4000万元逐渐转亏,2019年亏损1.3亿元,2021年短期回光返照,此后两年则分别亏损1.973亿元、1.976亿元,2024年创纪录亏损2.02亿元。
公司指出,亏损主要系报告期内消费类电子等下游行业景气度恢复不及预期,市场竞争激烈,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低迷以及固定资产减值 3000 万元至 4000 万元,商誉减值 410 万元,其他长期资产减值 9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存货减值 6300万元至 7000 万元。
实际上,在日系厂商主导的5G晶振市场,2024年惠伦晶体销售毛利率已经低至4.98%,应收账款周转天数147天,不受限的货币资金余额仅5464万元,企业自由现金流-1.04亿元,竞争力与运营能力已经显著承压。
(本文首发钛媒体,作者 | 黄田)
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