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锦州港)披露,收到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多项违法行为,监管局决定对锦州港并处2000万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4年11月2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值得注意的是,披露处罚决定书的同日,还披露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据公开资料,锦州港主营为客户提供货物装卸、运输和仓储等综合物流服务及其衍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