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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代码:600190/90095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查明,锦州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二)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是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是2023年至2024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故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4年11月2日,锦州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5年4月30日,锦州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月28日至2024年11月1日间买入锦州港/锦港B股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11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网上公开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0119921062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