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证券发行及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证券欺诈行为也层出不穷。其中,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是最常见的侵害中小股民权益的违法行为。一旦某个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就可能有数万数十万名中小股民遭受严重损失,影响极大。如何在受损后有效挽回自己的损失,投资者必须知道更多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知识。

证券虚假陈述“七问”

一、什么是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一类常见的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侵权行为,指的是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没有把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真实地告诉投资者,以致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产生误差,最终导致投资者在交易上受损。

二、虚假陈述的主体有哪些?

虚假陈述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发行人,二是上市公司。

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指的是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时的虚假信息披露,发行人重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可能导致欺诈上市。股票上市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盈利情况、财务报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须达到法定的要求。而欺诈上市就是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司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方面弄虚作假,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和其它法律文件等手段使其表面上达到上市的条件,欺骗投资者认购其发行的股份,以达到上市的目的。比如大庆联谊欺诈上市案、四川红光欺诈上市案。

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指的是上市公司存续期间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

三、虚假陈述的方式有哪几种?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行为。

虚假记载,指的是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也就是虚构事实。

误导性陈述,指在信息披露时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指在信息披露时没有将应当披露的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披露。

四、虚假陈述为什么是侵权行为?

虚假陈述是对股东基本权利——知情权的侵犯。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必须公开和透明。这是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而做到公开和透明,就是上市公司必须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基本面的最重要的渠道,也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证。为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达到准确性和及时性。

对信息披露准确性的要求,体现在内容上。第一、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得具有虚假成分或虚假表示;第二、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或存在误导性陈述;第三、不得有重大遗漏。

对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体现在时效上。信息披露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公告分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主要分为年报、中报和季报。定期公告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披露;而当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了《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也应该用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披露。

五、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如果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则对投资者构成侵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须在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在虚假陈述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虚假陈述的主体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所以,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主要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但是,为了更加广泛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出现上市公司在某些时候缺乏赔偿能力的风险,除了上市公司以外,法律还规定了在虚假陈述中有过错的机构和人员要不同程度地承担责任。上述第2、3项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个精神。

蓝田股份(生态农业)造假案中,法院判决8名被告对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是判决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一案。影响颇为广泛的大智慧虚假陈述案,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是否所有的虚假陈述都能追究民事责任?

并非有虚假陈述就一定都能追究民事责任,对虚假陈述追究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投资者必须有实际的投资损失发生;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推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通常是比较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才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际性的影响,才能达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也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投资者对虚假陈述如何维权?

2003年以前,投资者对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还没有要求民事赔偿的渠道,法院也不受理该类案件。直至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投资者才得以启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对因虚假陈述引起的诉讼,投资者应注意:

该类案件起诉必须满足前置条件——行为人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它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为人已被法院认定为有罪且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虚假陈述侵权成立的前提——侵权行为和投资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因果关系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1)投资者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的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买入该证券;(3)投资者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证券虚假陈述——你应该知道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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