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荣获第八届

摘要: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称“《规定》”)正式实施,全文共由八个部分组成,这是对2003年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以下称“原解释”)的全面更新。一方面顺应了证券资本市场的发展,修正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制度漏洞,另一方面进一步规定了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各方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配。本文将以侵权责任的构成四要件视角出发,即侵权行为的构成、重大性、过错、损失和因果关系,结合证券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规定》;欺诈理论;侵权行为;重大性;因果关系

引言

新修订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逐年增多。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网案例检索显示,自2015年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呈大幅波动上涨趋势,2018年此类案例高达八千多件,2019年后案件数量逐年递增。随着证券市场加强监管和对保护投资者的会议精神和文件陆续颁布,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003年出台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和证券市场环境,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文件对其进行了修订,《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健全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例如《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取消了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第十至十二条明确并细化了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第二十条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直接民事责任,贯彻了“追首恶”的立法精神。

《规定》以欺诈市场理论为指引,构建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欺诈市场理论”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减轻其举证责任,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逐渐形成的一种新理论。这一理论的逻辑核心在于“将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作为原告信赖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而作出投资交易这一因果关系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在举证责任方面,原告仅需证明其对证券市场价格的真实性存在信赖,而无需证明其实际受到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影响。”

虽然欺诈市场理论在学术界存在不少争议,甚至很多学者否认了欺诈市场理论在中国适用的正当性基础,但该理论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运用,使得案件的处理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具有极


智仁原创 |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实证分析——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视角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