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年来,由于股票市场的日渐成熟,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备受众多投资者青睐。炒股、股市行情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及关注点所在。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获得更多资金发展壮大,股民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任,购买其股票。向投资者或者股民及时披露真实、有效的重大信息,是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义务要求。然而,现实中,有大量上市公司违法法律规定,不如实、不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给投资者的判断造成的误导,致使投资者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鉴于此种案件纠纷频发,最高院于2003年2月1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

茧,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及诉讼要点进行详细论述。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点:(1)违法行为(2)主观过错(3)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损害后果。

概念释义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投资人(原告)

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任主体(被告)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因果关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购买,揭露日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发生亏损的,法律就推定为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

但上市公司等能够举证证明:(1)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已卖出股票;(2)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买入股票;(3)明知存在虚假陈述而仍然购买股票;(4)全部或部分损失归因于证券市场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可以免责。

管辖法院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承担主体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损失赔偿额

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对应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全部损失对应的利息。

案例精析

王烈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

(2013)浙甬商初字第8号

案情简介

被告宁波富邦于1996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证券代码600768。

2011年2月3日被告宁波富邦被起诉。被告均未披露上述涉诉事项。2011年9月30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11年10月17日,被告才在《中国证券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披露涉诉事实。

2011年10月24日,被告在《中国证券报》发布《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7月11日,被告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收到证监会(201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王烈在2011年5月5日至2011年10月12日以不同价格共买入宁波富邦的股票647810股,同时在2011年5月11日至2011年9月26


证券股票虚假陈述可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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