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加快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音频: 进度条 00:00 05:05 后退15秒 倍速 快进15秒

关于在我国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工作,昨天证监会又有了新的表态。中国证监会党委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强调,积极配合推动证券法、刑法修订,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持续净化市场生态。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进程中,不断被提及,每次成为热议话题几乎都是在市场出现重大改革之时,比如最近的一次热议是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之时,当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谈到,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特别是在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情况下,加快建立该制度尤为必要。

资本市场的改革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当前也正是证券法修订的关键时期,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也正当其时。

为什么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程中要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要理解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可以从两个关键词开始:“默示加入”“声明退出”

所谓“默示加入”还有一个相对应的词,是“明示加入”。

我国证券市场的现行制度,如果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监管部门认定并处罚后,权益受损的社会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投资者原告进行登记才可成为共同诉讼的一员,这就是属于“明示加入”的机制。

从实践情况来看,在当前的诉讼制度下,最终真正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股东十分有限。这主要是因为对某个股东来说,索赔金额并不大,而单独提起诉讼的成本却不低,因此无奈之下选择了放弃。甚至有很多股东都不清楚自己是否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默示加入”意思就是,在集体诉讼制度下,只要某个投资者是属于某被提起诉讼的证券违法事件中的受损人,就已经被默认在最终的赔偿范围内了。

有人说,我不要被默认,不愿意接受赔偿,当然也可以,法律尊重个人意愿。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关键词,就是“声明退出”。

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也就在于“声明退出”机制,除非集体成员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包括在集体诉讼中,否则集体诉讼的法律后果直接对名成员产生法律拘束力,这就更加方便投资者维权。

一些海外成熟资本市场中,集体诉讼很常见,被视为投资者保护的“神器”。在集体诉讼制度下,只要有一人发起诉讼,其他所有相同权益受损者都可加入,形成一呼百应的效果,导致的赔偿数额巨大,对违规违法的个人及公司也会带来极大的压力。因此,海外有不少因为违法违规者因此倾家荡产,公司因此破产的案例。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由于证券集体诉讼的强大威慑力,很多公司往往会主动选择和解来解决问题

在《证券法》的修订进程中,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体诉讼制度建设已经被不断的探讨,而从监管层的表态上来看,也是在积极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中国特色”就意味着不会照搬海外的一些市场制度,而是会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来制定一个符合实际的集体诉讼制度。其总体思路就是“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在这个思路之下,发展高质量的资本市场与保护投资者权益,这是齐头并进的,相辅相成的。

关于如何才能达成有效的证券集体诉讼?咱们下期节目再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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