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上市公司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赵薇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判决结果出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认定祥源文化的信息披露问题对投资者和市场预期产生了严重误导,其违法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祥源文化应承担赔偿责任,赵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薇与祥源文化往事:
2016年11月12日,以赵薇及其丈夫黄有龙名字命名的龙薇传媒正式成立。一个月后,这家注册资金仅200万,尚未开展任何业务的公司与万家文化控股股东万家集团签订转让协议。此后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称,龙薇传媒拟以30.6亿源收购祥源文化29.14%的股份。2016年12月29日,祥源文化收到上交所关于万家股份权益变动相关事宜的问询函,并在2017年1月12日回复,披露了龙薇传媒收购公司的资金来源。龙薇传媒拟用来收购的30.6亿源中,30亿元为借款。
具体来说,即收购所需的30.6亿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由资金借款6000万,未收取利息等资金成本;第三方自由资金借款15亿元,筹资成本为年化利率10%;拟向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14.99亿元,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融资年利率预计6%左右。这意味着,龙薇传媒拟收购祥源文化的杠杆高达50倍,即以6000万撬动30.6亿元的收购。因此,本次收购融资变得十分关键。
然而这笔融资最终未能得偿所愿。2017年初,龙薇传媒将对万家文化的股权收购比例降至5.0396%,实际宣告了龙薇传媒控股计划的失败。
2017年2月28日,祥源文化披露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立案稽查;4月11月,祥源文化发布控股股东签署解除协议的公告。11月19日,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公告显示,因龙薇传媒通过祥源文化公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孔德永、赵薇和黄有龙被采取市场禁入5年,并被处以罚款和警告。证监会称,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给予警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与收购案相对应的,是祥源文化在股票市场上大起大落的表现。自2017年1月12日,市场传出赵薇将要接手祥源文化控股权后,祥源文化的股价大幅拉升至最高25元,涨幅高达32.77%。而在收购案不了了之后,祥源文化的股价大幅下跌。截至1月22日收盘,祥源文化收报4.26元,相较于2017年1月17日的收盘价23.94元,跌幅超过80%,市值蒸发近百亿。
毫无疑问,这场收购闹剧中损失最为惨重的是高价接盘的投资者。2018年3月,浙江省杭州中院正式处理了股民王女士等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证券索赔案。此后不久,原告和被告祥源文化均提出追加被告申请。祥源文化指出,龙薇传媒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实施方。黄有龙、赵薇等人应依法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共同被告。
2019年1月18日,祥源文化公告称,杭州中院对17名原告起诉祥源文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计人民币48.8万元。赵薇对案件裁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后赵薇等上诉至浙江高院,浙江高院于2019年7月16日下发15份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次事件中,股民告赢上市公司和大明星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结语:作为明星,赵薇似乎从来都不缺乏关注度。但其未遵循证券法关于资本市场规则,也给其在关注之外带来了不可承受之重。
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